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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4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 就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得參加調處程序,調處委員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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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