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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6條

調處事件進行中,因調處需要,保護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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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