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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8條

調處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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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