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第20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20條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 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得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申請或進行調處,並得更換或增減之。當事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 調處委員認為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 被選定之當事人,非經全體之同意,不得擅自撤回調處、達成協議或同意調處方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