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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9條

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定績效指標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基金與績效指標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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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