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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一、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 二、以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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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