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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25條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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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