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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12條
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 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二、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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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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