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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1條

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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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