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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投資說明書;於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應依私募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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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