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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基金概況。 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露。 五、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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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