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 業務。 前項第一款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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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