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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 其他業務人員兼任,並應定期及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作成書面 紀錄,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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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