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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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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