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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自證期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證期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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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