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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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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