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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 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五、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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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