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