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 第4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