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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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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