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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第42-1條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第4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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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