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