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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除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外,並應依本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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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