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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八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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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