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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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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 前項人員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本會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 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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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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