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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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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