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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9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議事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人名冊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得免附受益人簽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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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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