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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5條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本會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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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