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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7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之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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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