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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於證期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 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證期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 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證期會報備並通 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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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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