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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與受益人、客戶或會員間,因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所發生之爭議,應擬訂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並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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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