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