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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本法與證券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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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