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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預測。 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前項申請案件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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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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