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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3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 未參加前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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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