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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第48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在國內 募集、發行或買賣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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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