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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 第1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9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業,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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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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