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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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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