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第4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