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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證期會 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每一客戶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超過每一委託投資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為全體客戶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委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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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