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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19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逾越法令 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負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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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