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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2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同業 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 事項之處理等事項,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前項 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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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