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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2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 金額,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證期會定之。但指 撥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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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