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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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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