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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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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
第六十八條
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
第七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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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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