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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17條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事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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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