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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1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服務事業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各服務事業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各服務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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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