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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6條

會計師受各服務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主管機關得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令該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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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