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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38條

各服務事業如屬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得由該外國事業董事會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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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