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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6條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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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